案件过程较为曲折,确立劳动关系就经历了两次仲裁、两次开庭。为什么会有两次仲裁,因为作为劳动者对于雇佣主体其实并不清楚的。通常认为谁承包的工地,谁就是主体,可是有的工地是把劳务分包出去了的。我们通过第一次仲裁,施工方提交了劳务承包合同,引出了真正的主体。第二次仲裁没有支持我们的诉求,我们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改变了裁判的理由,仍然没有支持我们的诉求。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结案,双方都较为满意,虽然说:“好饭不嫌迟”,太迟了总是不太好的。
劳动者走工伤程序虽然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可是时间成本却是一项不得不付出的代价。